主      頁病 科 資 科簡      介活  動 介 紹刊 物 介 紹機 構 資 料聯 絡 方 法表 格 下 載意  見  篇
本『香港強脊會』(以下簡稱本會)是由強直性脊椎炎患者,自發組成的非牟利組織。本會的前身是『香港傷健協會』屬下的『強脊社』(在一九八三年成立)。本會於一九九四年一月十六日正式成立,並向「社團註冊處」註冊,正式定名為『香港強脊會』,英文名稱是HONG KONG ANKYLOSING SPONDYLITIS ASSOCIATION,縮寫HKASA。

 

本會成立目的,是有感於當時市民、病友及部份醫護人員,對「強直性脊椎炎」病患之資訊所知很少,甚至患者本身亦將此病誤作其他病患治理,以致得不到適當的治療而加重病情。故本會希望透過各項不同的活動及醫學講座,使市民及會員增加對「強直性脊椎炎」之認識,亦可使社會人士與病患者增強溝通,從而得到支持及協助,以致對健全人士及病患者都會得到更大利益,共同為社會作出更多貢獻,亦可實現「傷健同心」、「傷健一家」的理想意願。

 

2.1 宗旨 

1) 提高強直性脊椎炎患者的自助自立精神 

2) 聯絡及增進強直性脊椎炎患者的彼此關懷和幫助

3) 向社會人士介紹及展示強直性脊椎炎患者本身的工作能力

4) 向有關機構爭取強直性脊椎炎患者合理的復康權益及援助

5) 向社會人士及會員介紹強直性脊椎炎病況及醫藥資訊

2.2 會員類別

普通會員 : 凡經註冊醫生證明患有「強直性脊椎炎」(Ankylosing Spondylitis)者,並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皆可申請加入成為普通會員。附屬會員 :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會章的個別人士,皆可申請加入為附屬會員。名譽會員: 凡被執行委員會邀請之人士均可成為本會的名譽會員。 

 

2.3 入會手續 : 

填妥“會員申請表”後連同會費港幣30元正,請用劃線支票(抬頭『香港強脊會』或 HONG KONG ANKYLOSING SPONDYLITIS ASSOCIATION)或銀行入數紙(中國銀行戶口:號碼02672310049332),寄回“將軍澳郵政信箱65287號”。註:經濟困難人士可向會方申請豁免繳交會費 

 

2.4 執行委員會簡介

執行委員會,最少四人,最多不超過十一人。獲選的執行委員得互選主席、副主席、秘書及財政部各一人,其餘均成為委員。執行委員會可被就會務發展狀況而增減委員人數。本會各委員皆為義務性質,任期為三年,並可獲選連任。各委員不得為本會受薪僱或接受任何報酬之人士。 

 

2.5 香港強脊會會章 

第一章: 總綱  

(一) 本會定名為「香港強脊會」,英文名稱為「Hong Kong Ankylosing Spondylitis Association」。 

(二) 通訊處為將軍澳郵政信箱 65287號或在經執委會議決之其他地方。 

(三) 宗旨 

1) 提高強直性脊椎炎患者的自助自立精神 

2) 聯絡及增進強直性脊椎炎患者的彼此關懷和幫助 

3) 向社會人士介紹及展示強直性脊椎炎患者本身的工作能力 

4) 向有關機構爭取強直性脊椎炎患者合理的復康權益及援助 

5) 向社會人士及會員介紹強直性脊椎炎病況及醫藥資訊 

第二章: 會員 

(一) 會員類別

普通會員: 凡經註冊醫生證明患有「強直性脊椎炎」(Ankylosing Spondylitis)者,並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皆可申請加入成為普通會員。

附屬會員: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會章的個別人士,皆可申請加入為附屬會員。

名譽會員: 凡對本會有貢獻及被執行委員會邀請及議決通過之人士,均可成為本會的名譽會員 。以上所有申請或被邀請為普通會員,附屬會員或名譽會員之人士,須經本會執委會議決通過後,才會正式被確認為本會普通會員,附屬會員或名譽會員。 

(二) 會員權利

普通會員的權利 

1) 提議選舉,被選,列席,表決及罷免權力,惟須符合第五章選舉之規定 

2) 享受本會提供的一切福利

非普通會員的權利(包括附屬會員及名譽會員) 

可享有本會提供給與普通會員的一切福利,有需要時,可被邀請列席本會周年大會及或其他會議,但沒有選舉權與被選權。 

(三) 會員義務

普通會員的義務 

1) 認同及遵守本會會章,服從會員大會的議決案。 

2) 準時繳交會費。 

3) 推廣本會宗旨,支持及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4) 出席會員大會及各有關小組會議。 

非普通會員的義務 

1) 認同及遵守本會會章。 

2) 協助推廣本會宗旨,支持及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3) 需要時可繳交會方訂定之費用並可被邀列席會員大會及委員會會議。

(四) 革除會籍

凡本會任何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損害本會名譽或以本會作任何非法活動,一經執行委員會多數通過後,則可革除其會籍。但不服者可於七天內向執行委員會作書面上訴。主席必須在接到上訴書三十天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並以會員大會的決定為最後裁決。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1.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架構。大會結束後,以執行委員會為執行架構。 
  2. 每屆由會員大會投票選出的執行委員會,(執行委員會委員人數在周年會員大選期前由執行委員會議決後公佈,最少四人,最多不超過十一人。)以獲票最多者為首選,其餘落選者均成為侯補委員。在有執委退任而侯補委員之名額已全數填補後,執行委員會可在下屆選舉年前,視會務發展狀況議決增減職務及委員人數。獲選的執行委員得互選主席、兩位副主席、秘書及財政各一人。 
  3. 本會各委員皆為義務性質,任期為三年,並可獲選連任。各委員不得兼任本會受薪僱員或接受任何報酬之人士。 
  4. 主席退出或缺席時由副主席延補,副主席退出或缺席時由其餘委員互選一人延補,其他遺缺由委員會視會務狀況適當安排。 

 

(一) 會員大會的職權 

1) 通過及修改會章 

2) 選舉執行委員會 

3) 檢討,通過及審核委員會的會務及財政報告 

(二) 執行委員會的職權 

1) 執行會員大會的議決案 

2) 處理日常會務 

3) 制定財政預算 

4) 計劃會務發展 

5) 審核會員資格 

6) 向會員大會提出建議及報告、每年會務及財政報告

(三) 執行委員會各委員的職權 

主席 : 本會代表,綜合處理各項會務,主持各項會議,批核會員資格及監察各委員的服務發展

副主席: 負責對外聯絡及協助主席辦理會務工作

秘書 : 保管印信,會務文件,會員名冊,處理一切文書工作及紀錄會議議案

財政 : 紀錄收支及編制月結,簽發經委員批准的支票

委員 : 協助會務工作發展

第四章: 會議

(一) 周年大會 

  1. 周年會員大會須於選舉年一月至三月舉行,由執委會召開。開會日期須於會議舉行前二十一天以書面郵寄或電話聯絡方式通知各會員,並以全體普通會員十分一以上 或不少於三十人,以少數為準出席為法定人數。
  2. 如第一次舉行時之出席人數不足法定人數,則宣佈流會。並於該日起十四天內再次舉行,但仍須於七天前以書面郵寄或致電聯絡每位會員。在第二次開會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皆為法定人數。 

 

(二) 特別會員大會經執行委員會或不少於普通會員之半數聯署以書面請求主席召開。主席須於接到請求書起三十天內舉行特別會員大會,惟討論事項只限於請求書上各點。通知會員方式與周年大會相同,但不須設法定人數。

 

(三) 執行委員會須每年最少舉行一次會議。如主席認為需要或經半數委員要求時則 可隨時召開,法定人數須為執委會成員之半數。 

 

(四) 議決 各項會議的動議均須有出席者大多數贊成方成為議決案。如遇贊成及反對的票 數相同時,主席則擁有最終裁決一票。

 

第五章 : 選舉

  1. 執行委員會選舉須於會員大會當日舉行。
  2. 候選人簡介須連同會員大會的通知書於大會舉行前二十一天郵寄給普通會員和附屬會員。
  3. 投票表格將於周年會員大會時,向出席之有選舉權之會員派發,並即場投票。期間由大會選出不少於兩名會員為監票員,亦可邀請一名名譽會員監察下公開點票,以獲票最多者當選為執委會成員,除無票者外,其餘較少票者依次為候補委員。
  4. 當選的新委員須於會員大會結束當日起七天內舉行新委員會會議,互選委員擔任的職位,並將新委員職位名單郵寄通知各會員。
  5. 舊任委員於周年會員大會完成當日起十四天內移交職務。 

 

第六章 : 會費

  1. 普通會員及附屬會員之會費為港幣三十元正。會員須於每年十二月三 十日前繳交全年會費。如遇上經濟上困難,會員可申請豁免邀交會費。
  2. 自動退會或被革除會籍者,其已邀交的會費及一切捐款或捐贈均不會獲發還。
  3. 會費有效期為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日。逾期三個月尚未繳付會費者,將視為自動退會論。
  4. 本會的所有收入及會款須用作達致本會成立之宗旨而舉辦的活動及事項。 

 

第七章 : 附錄

  1. 本會如需解散時,須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得到全體會員三分之一或以上                贊成方得解散。如有剩餘的資產,概捐與會員大會表決通過的本港慈善機構。 
  2. 本會會章如有任何修改,須經本會員大會通過,方得以施行,並呈交社團註冊署備案。 
  3. 本會章如有未盡善處,得由執委會闡釋。 
  4. 本會所有入息及資產只能用作達成本會宗旨用途上,會員不得分攤,本會亦須就本會所有收入及支出備存紀錄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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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G KONG ANKYLOSING SPONDYLITIS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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